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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宣告失踪的情形
时间:2019-06-19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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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一直想做个体运输行业,他于2013年6月向别人筹借了3万元买了辆运输车。可安某不知何故于2013年11月离家出走,债主们知道后担心自己的钱无法要回,纷纷去安家讨债。安某的妻子张某为了还债打算变卖运输车,因此于014年1月向法院申请宣告安某失踪那么,张某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吗?下面由沛县律师为您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张某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由此可见,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三条:
(1)须下落不明满2年,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最后得不到公民的消息之日起算。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本案中安某2013年11月离家出走,从2014年月开始计算,至2015年11月其妻张某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所以,张某于201年11月向法院申请宣告安某失踪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