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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箱起火找谁承担责任

时间:2019-06-20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转载】       阅读

2013318,李某在某商场购买由A厂生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24日又购得一部B公司生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安装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半个月后,一日李某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出现故障,高温下导致冰箱起火,烧毁部分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幸未发生重大火灾。为此,李某向法院起诉,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B公司,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赔偿损失,由三个单位负连带责任。冰箱起火

某商场辩称,该冰箱是本商场销售的商品,赔偿责任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承担,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A冰箱厂辩称,本厂生产的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此种情况,无证据证生产者有过错,无法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B公司辩称,李某违反有关安装说明的要求违章安装,无视说明书的警示说明,导致电源器失效酿成事故,冰箱电源线路有问题使冰箱起火是根本原因。

法院在调查过程中,经技术监督局对A厂的冰箱和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进行质量鉴定,认定:1)该品牌和型号的电冰箱线路连接上存在某些缺陷,一般情况下不会出故障,在特定的情况下会适中产生高温;(2)电源保护器已经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原先李某在安装电源保护器与冰箱时未按说明书正确安装,使保护器无法发挥正常作用,导致冰箱等物品被烧毁。

下面由沛县律师为您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解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者可以先行进行赔偿。但销售者无过错,不承担最后的赔偿责任,如先行赔偿,可向生产者追偿。本案中消费者李某的财产损害,主要是因生产者A厂的冰箱有缺陷所致,生产者要承担产品责任。何况依《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知道保护器的B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存在缺陷,李某的财产损害与保护器失效无关,因此不承担责任;消费者李某因安装保护器不当,也有一定的过错依照“严格责任原则”,电冰箱电源线路有缺陷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所以不因李某的过错而免去冰箱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但可以酌情减轻赔偿的责任。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一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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