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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无房一方能否要求居住权

时间:2019-06-20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转载】       阅读

许薇于200911与丈夫结婚,婚前丈夫即拥有一套二居室的住房。婚后,两人也一直在该房中居住。20123月,两人因感情破裂而决定离婚。可由于许薇经济收入偏低,无力另行租住房屋,遂要求继续居住在丈夫家,但却被丈夫断然拒绝,理由是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许薇无权分割和居住。timg.jpg

而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经济上弱势的一方往往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很多人因此宁肯忍辱负重也不敢离婚。那么,法律对这种情况真的没有救济办法了吗?

虽然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只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才能在离婚时加以分割,即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在分割之列,但这并不意味着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对方可以因此而“见死不救”。因为该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也指出:“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鉴于许薇离婚后无房可住,且经济收入微薄,自然有权要求丈夫以房屋的居住权的形式给予帮助。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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