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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验收房屋时的注意事项

时间:2019-07-01  【转载】       阅读

先生购买了一套厨卫精装修的房屋,并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到了合同约定的时间,陈先生去找开发商办理入住手续,但开发商却提出如果陈先生不签订《结算变更协议》《交接入住确认表》和《物业管理合同》并交纳物业管理费,就不能给他办理验房和房屋交付手续。陈先生坚持先验房后签字,房屋最终没有完成交付。于是陈先生把开发商告到了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但开发商却认为,房屋经过竣工验收已经能交付,但交付房屋是附条件的,必须要先签字交费才能拿钥匙,办理验房入住。所以,陈先生没有收房是他个人违约导致的。1561975564213051.jpg那么,业主在收房时需注意哪些问题呢?

业主收房应当依照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身权益。业主在签订购房合同,交付购房款之后,最关心的就是收房环节。尤其是对于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业主来说,处理好收房环节,对于满意入住,避免今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是很必要的。从法律角度来说,收房时业主在收到开发商发出的《人住通知书》后,一方面要确认相关通知书是否符合购房合同的约定,比如是否存在延期交房的情况。如果出现不符合的情况,要做好追究相关责任的准备;另一方面,应当按照《人住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到场办理入住手续收取房屋,以免因为延误,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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