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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能否强迫消费者购买无意损坏的商品

时间:2020-01-13   作者:沛县知名律师整理    阅读

典型案例

2001111日,刘女士在某商店购物时,发现一个柜台出售的玻璃花瓶非常好看,决定购买一个。于是她让售货员王某拿出几个来挑选结果在挑选玻璃花瓶时,失手打碎了其中的一只花瓶。王某要求张女士买下这只打碎的花瓶刘女士不同意。商店的做法合法吗?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对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挑选,购买或接受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不得强迫其接受。经营者可以为消费者正确地行使选择权提供各种信息和咨询意见,并且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选择商品的场所或环境,但不得代替消费者做出决定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消费者做出决定。本案中,刘女士在挑选商品的过程中,无意中损坏了商品,如果经营者已经提供了正确、安全的挑选环境,刘女士则应对其所损坏的物品按照成本价格赔偿,这是以财产的损害赔偿为前提的,而不能包括商业利润。经营者强迫其买下无意中损坏的商品(包含了商业利润)则是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汤,应当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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