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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别人同居还以夫妻相称,构成重婚吗?

时间:2020-02-02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阅读

法律咨询

您好,至今,我丈夫与我已经结婚5年了。但是,在我俩结婚的第三年,他就被公司派往外地工作,平时也很少回家。后来,他的同事好心告诉我,称我丈夫在外地与一名女性同居并以夫妻相称。面对丈夫的背叛,我只能咽下委屈并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把孩子抚养成才。我想咨询一下,我丈夫的这种行为算重婚吗?

沛县律师答疑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您的丈夫在外地与其他女性同居并以夫妻相称的行为属于事实婚姻,因此您丈夫构成重婚。所谓事实婚姻,指的是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同时群众也认为二人为夫妻关系的婚姻形式。在我国,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事实婚姻双方适用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可见,事实婚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男女双方同居且具有共同生活的目的;二是同居双方均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三是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且获得群众的公认。其中双方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指的是双方均符合《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以及第七条的规定,即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且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您丈夫与该女性构成事实婚姻。考虑到您丈夫与您的婚姻关系目前尚未解除,而他在前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还与该女性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因此,您的丈夫构成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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