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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财产范围内的“一方所用的生活用品”都包括什么?

您好,我和我的妻子于2012年结婚,婚后,我的收入全部都由我的妻子掌管。由于她非常热爱穿衣打扮,虚荣心特别强,所以经常用我们两个人的家庭收入买一些高档化妆品和衣物,而我自己本身工资也不是特别高,所以经常劝她勤俭一点,但她一点都听不进去,我们两个人经常为这些事情发生矛盾。20153月,我们在协商离婚的时候,对财产分割的问题没有谈妥。我妻子认为她买的高档衣物、化妆品等都应当属于她的专用生活用品,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可那些东西都是她拿我们两个人的工资购买的,当然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问我的想法有法律依据吗?

    沛县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广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此条  中可知,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无论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都应归属于夫妻一方财产。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人身上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和使用上的特殊性,如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不但对专用方会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对另一方也没有实际意义,强行分割很有可能造成该物品在价值上的损害,反而不利于物尽其用案中您妻子的化妆品、衣物属于您妻子的日常生活用品,具有专属性和特殊性,一般被视为您妻子的个人专用物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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