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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他人勾结虚构债务,债权人能要求妻子偿债吗?

您好,我和我的丈夫目前已经分居了三个月,现在正在协商离婚中。就在上个月我突然收到一个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告知我由于2016年6月向李某借款20万元至今未还,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由于李某是我丈夫曾经合作过的生意伙伴,经过打电话沟通才知道,我丈夫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以我们夫妻共同名义向李某借款。现在我怀疑我的丈夫与李某相互勾结虚构债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请问此种情况下,我该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呢?

    沛县律师解答

根据您所描述的案件事实,若您的丈夫的确存在着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借款事实,损害您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婚内虚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您可以在法院应诉时主张您的丈夫及其朋友互相勾结侵害您的合法权益。般情况下,法院在审理婚内虚构债务时,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举证责任要求更加严格,您丈夫的朋友作为出借人不仅要证明和您的丈夫存在借贷关系,同时还要证明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如果您丈夫的朋友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确实将借款实际交付给了您丈夫的事实,法院将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证据去判断您丈夫的朋友所陈述的可信度,最终作出是否属于婚内虚构债务的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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