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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以自己的名义借的钱,妻子有偿还义务吗?

 您好,我和我老公结婚四年,由于都在国外留过学,对婚内财产的观念都比较开放,于是婚前我们就签订了协议约定婚后实行AA制,彼此财产独立。2014年我老公为了创业,在急缺资金的情况下向我们多年的朋友王某借款两百万,后来创业失败,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老公依然不能拿出足够的钱还款。朋友王某认为我们是夫妻,我有义务帮我老公偿还借款,可朋友明知我和我老公婚后财产独立,且借款是以我老公一人的名义所借,用于其自身事业的发展,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有义务偿还老公的借款?

    沛县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这种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所以,您和您的老公签订协议约定婚后AA制对您夫妻二人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尤其是债权人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的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在您描述的案件中,“第三人”王某是否知道您夫妻二人约定财产独立是关键。在生活中,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甚至对婚前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特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即使对这种约定进行了公证,夫妻以外的人也是很难知道的。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您可以通过举证证明您的朋友在和您的丈夫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知道您和您的丈夫属于婚内财产分离的状况,从而避免作为债务人偿还借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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