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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给的彩礼在离婚后能否要回

时间:2020-02-26    阅读

您好,我朋友孙某家境殷实,在经人介绍认识周某后,便展开追求。后周某同意与孙某结婚,孙某非常高兴,给予了周某家丰厚的彩礼。但是,当孙某与周某登记结婚后,周某却消失不见。后来,孙某得知,原来周某选择跟自己结婚完全是觉得自己有钱,当真的结婚后又十分后悔,于是选择离开。孙某知道后,非常气愤,一方面要与周某离婚,另一方面要求周某家返还曾给予的彩礼。那么请问,对于结婚时给周某的彩礼,在离婚后孙某可否要回?

    沛县律师解答

    您好,一般按照传统习俗,婚姻当事人一方给付另一方的彩礼,不能单纯地归结为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周某虽与孙某登记结婚,但两人并未共同生活,且孙某提出与周某解除婚姻关系,符合该司法解释的条件。所以,孙某可以要回曾给予周某的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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