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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范围包括哪些
时间:2019-06-25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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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证机关称为公证处。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县和县级以上城市均可设立公证处。各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都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公证处受当地行政司法机关领导。具体公证事务由有公证员资格 的公证人员受理。
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法律行为构成的要件有三项: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上述条件的行为,就是公证机关可以公证的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件是经过了合法程序形成的,如文书上的印鉴、签名是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的;复印文本与原文本对照完全一致,等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可以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一切事实。如证明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资格、经济活动等。对于公证机关应给予公证的范围,《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列举了以下14项:
(1)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2)证明继承权;
(3)证明财产赠与与分割;
(4)证明收养关系;
(5)证明亲属关系;
(6)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7)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8)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9)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0)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上证明强制执行的效力(11)保全证据;
(12)代为保管遗嘱或文件;
(13)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14)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