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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的程序

时间:2019-06-25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转载】       阅读

 办理公证要经过申请、受理、审查、出证四个环节。有些公证则需要特别程序

1.办理公证的一般程序

当事人办理公证,一般情况可到申请人住所地公证处办理公证。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涉及发生地的,应当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即到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如收养公证,应当到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办理公证;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的除外;招标、拍卖、开奖等公证应由活动进行地的公证处办理。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亲自到公证处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公证处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1)申办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办人的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必须提交有资格代理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件等;

③需要公证的文书及与公证有关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材料等;

④同时还要按照公证处的要求填写公证申请表。

以办理收养公证为例,收养人收养子女,首先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子女的条件,具备收养子女条件的,公证处才能予以办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时,收养人不仅要向公证处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康状况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无子女的证明,还要向公证处提交与送养人签订的收养协议或民政部门签发的证明、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明等材料。公证程序

2)公证处对当事人或代理人提出的申请条件要进行下列审查: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及其该公证处的管辖;

④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申请公证的资格;

⑤申请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是否真实、合法;

⑥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⑦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对于确属不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对于符合公证条件的,由公证员签署并出具公证文书。公证书的正本、副本,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相应的份数,发给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公证处留存原本和一份正本附卷。

2.适用特别程序的公证

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公证处办理招标、拍卖、开奖、遗嘱提存公证,要适用特别程序。

1)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的特别程序。公证处办理此类公证时,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公证事项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7日内作出公证书发给当事人。如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应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拒绝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2)遗嘱公证的特别程序。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签名,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见证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公证事项无利益关系、能签署本人姓名的公民。

3)提存公证的特别程序。提存公证,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因债权人的原因或法定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给付债务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公证处,由公证处转达交给债权人的活动。从提存之日起,对债务人视为已清偿债务,提存物及其风险责任同时转达归债权人。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而支出的费用。对于提存标的物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仍无人领取的,应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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