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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据?证据包括哪些种类?

时间:2019-06-25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转载】       阅读

 任何材料,只要它和案件事实或者官司中的其他事项有关系或者根据这些材料可以认定案件事实或者相关的法律事务存在或者不存在,这些材料就都是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对此作出了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具有以下三个属性:1)客观性,要求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猜测、想象出来的东西。(2)关联性,指的是证据必须要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它要求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猜测想象出来的。这种客观联系既可以是直接联系也可以是间接联系;既可以表现为证据是用来肯定某事实存在的,也可以表现为证据是用来否定某事实存在的。(3)合法性,指的是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证据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和法院在调查搜集证据的候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要求法院对证据的审查认定也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鉴于非法律专业人员专业知识的欠缺,在不能确定某材料能否作为证据的时候,最好的做法是:保存该材料,以备不时之需。这样做才能尽可能完整地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为将来可能会发生的纠纷做好准备。证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电子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因为民事案件的发生比率较高,下面沛县律师就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来简单介绍一下各类证据。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这些内容既可以写在纸上、布上,也可以刻在石头、木头上但是,无论是把内容记载在什么物体上,书证都是以它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2)物证,是指以其外形、重量、损害程度等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如沾满血的凶器,受到伤害的身体,被损坏的物品,犯罪分子留在现场的脚印等。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图像、音响以及电脑存储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录音、录像资料等。视听资料的特点主要就是容易通过技术手段被变造或者伪造,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如果作为证据材料的视听资料存有疑点,而且是案件唯一的证据,那么单纯依靠此视听资料是不能认定案件事实的,这时法官就会依据证明责任的分配机制来作出裁判。

    4)证人证言,指的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做的陈述,这种陈述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证人证言的主要特点是其真实可靠性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同时现实生活中也面临着大量的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况。

    5)当事人陈述,指的是案件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做的陈述。当事人向法院所做的陈述包括多种内容,其中只有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属于证据。这种证据类型的主要特点是真假掺杂,当事人往往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不予陈述或做虚假陈述。

    6)鉴定结论,指的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分析性意见,如医学鉴定、会计鉴定等。今社会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专业素质、道德素质良莠不齐,加之鉴定工作本身也有不可避兔的出错可能,所以不要对鉴定结论过于迷信。

    7)勘验笔录,指的是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查后做的笔录。法院勘验现场和物品时,勘验人必须出示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和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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