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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和抵押有什么区别

时间:2019-06-28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转载】       阅读

2000年11月7日,融信公司与北方公司签订《房地产典当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北方公司将其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7号,建筑面积2400平方米和606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典当抵押贷款的财产担保,向融信公司借款人民币2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0年11月7日起至2001年5月7日,利息为月利率4%。当日,融信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并为北方公司出具了当票,该当票上的《典当须知》第六条规定:过期赎当,每日高加收典当金额0.5%的服务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北方公司未能按约定的期限还款赎当,故融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北方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利息、服务费。典当

本案事实清楚,争议焦点为在协议中约定的“0.5%的服务费”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换言之,其实质涉及《房地产典当抵押贷款合同》究竟为典权合同还是抵押权合同的性质认定问题。本案实际上反映了现实生活中我们对典权、典当抵押、质押等相关概念的认识问题。我们有时将这些概念混淆使用,实际上,它们彼此之间是有严格区分的,下面由沛县律师为您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解答:

典权,是指一方支付典价,占有他方的不动产而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支付典价者为典权人,以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典权人占有、使用、益者为出典人,作为典权标的物的不动产为典物。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房屋典权。典权与传统民法上的抵押权均以不动产为标的,同属于不动产物权的范畴。但两者有着重要区别:1)典权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以取得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而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范围,以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2)典权关系的建立,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前提条件;而抵押权的成立无须移转标的物的占有。(3)典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不动产;而抵押权的标的物原则为不动产,现代各国立法也承认对一些重要的动产也可设定抵押权(4)典权人对标的物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抵押权人对标的物无权使用或收益。

典当,又称当或营业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可对该动产主张优先受偿权。典权与典当的区别主要有:

1)典权属于用益物权;而典当属于担保物权。

2)典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不动产;而典当的标的物则仅限于动产。

3)出典人回收典物时,只需支付原典价而不必再付利息;而出当人回赎当物时,须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和本金。

4)典权人的过失导致典物灭失时,典权人在典价限度内负其责任,即无论损失有多大,只是赔尽典价为限;由于承当人的过失导致当物灭失时,承担人应负完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

典当与抵押的最明显的区别就是标的物的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原则上是不动产,而典当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这也是我们区分二者的主要标准。本案合同形式是抵押借款合同,担保方式亦是不动产抵押,进行了抵押登记,未转移不动产的占有权。而所谓典当,依据民法理论以及参照《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应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为要件的质押贷款,其典型的契约形式即当票,约定估价金额、典当金额、满当日期等内容。

    典当与普通质押都可以用于借贷中的债权担保典当最核心的标志是典当标的的占有权转移,这一点与普通质押也完全相同,即二者都属于质押的范畴。然而依法学通说和国际惯例,世界各国和地区根据质押所适用的法规的属性为标准,常都将其划分为民事质、商事质和营业质三种类型。民事质指适用民法的质押,商事质指适用商法的质押,营业质则指适用典当法的质押。民事质和商事质(有些国家统称为民事质)属于普通质押;而营业质专指典当,属于特殊质押。典当作为一种特殊质押,其最显著的标志在于质权人主体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典当机构,而普通质押中的质权人主体则可以是法律允许的任个人或者组织。而且,普通质押在质押设立、质押标的、质押合同、质权实现等方面也与典当存在许多差异,故二者显然属于质押中的不同类型。

如某甲将一枚戒指质押给某乙作为债权担保,向某乙借款5000元,则双方的交易行为属于普通质押贷款行为,一般适用担保法律。而某甲将这枚戒指质押给典当机构作为债权担保,向典当机构借款5000元,则双方的交易行为便属于典当贷款行为,并一般适用典当法律。从物权的角度看,典当和普通质押同样是具有一定区别的担保物权。

本案涉及的进行典当抵押贷款的房屋并未实际转移占有,不符合“典”的本质特征。所谓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由于我国担保法仅规定了动产质权,而不承认不动产质权,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由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就是“典”的特有特点。本案涉及的进行典当抵押贷款的房屋并未实际转移占有,不符合“典”的本质特点,而更符合以房屋不转移占有进行抵押借款的基本要求。

从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看,双方订立合同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主要条款约定的内容也是以房屋为担保借款。虽有典当等字样,但内容体现的仍是建立起一种抵押借贷关系,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故本案应予认定为抵押借款法律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此案。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有效。

关于当票中规定的过期赎当,每日最高加收典当金额0.5%的服务费的问题。典当期满之日起10日内,当户既不赎当,又不续当的当物即为绝当。本案涉及的房屋在到期后北方公司没有进行赎当,已经成为绝当。同时,当事人双方是抵押借款法律关系,不适用当票中的有关服务费的规定,故融信公司要求给付服务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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