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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按农村标准还是按城镇标准

时间:2019-07-05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转载】       阅读

201110月,张某驾驶摩托车外出,由于超速行驶不慎和杨某驾驶的农用车相撞,张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张某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20122月,张某的妻子、张某的女儿(3岁)、张某的父母(59岁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某承担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万余元。法院查明张某及其父母系农村户口,张某的妻子系城镇户口,张某的小孩至今未上户口并一直随张某的父母共同生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小孩的抚养费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告则认为小孩未上户口,不能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抚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那么本案应该怎样处理呢?下面有沛县律师网为您解答如下:

本案涉及应按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该解释还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从这一条来看,该解释的立法精神着重于保护被侵害方的利益,采取的是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因此,本案中,张某的女儿尽管一直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也一直居住在农村,但是这种无户籍状态并不能延续到孩子成年,更不能作为剥夺小孩的被抚养权利的实现。作为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张某的妻子需要负起抚养小孩的责任,因此小孩的户口将会和张某妻子在一起,即城镇户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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