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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碰撞险

时间:2019-07-05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转载】       阅读

胡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富康轿车,并到保险公司为车辆办理了保险合同,对“碰撞险”进行了投保。20125月,胡某在出差回家过程中,车辆前机盖突然翻起,与挡风玻璃发生剧烈碰撞,造成挡风玻璃破碎,车辆前机盖受损,胡某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因其视线被翻起的前机盖阻断,无法有效控制车辆,车辆在惯性作用下偏离正常行驶轨道,撞到道路中央的护栏上,造成车辆左前部分受损。胡某于是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现场勘察,认定该事故不属于“碰撞险”范畴,因此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胡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据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当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在约定保险事件出现或者期限届满时,履行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在本案中,胡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胡某应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承担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物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在机动车辆保险理赔过程中,遇到的绝大部分保险事故都属于“碰撞”保险责任的范围,但对“碰撞”一词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含义必须有进一步的理解。碰撞是指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的物体意外撞击。这里的撞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二是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所装的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失。同时,碰撞应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保险车辆的人为划痕不属本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胡某的车辆前机盖突然翻起,与挡风玻璃发生剧烈碰撞,造成挡风玻璃破碎,车辆前机盖受损,并且导致车辆碰撞到护栏上。但胡某车辆发生的损失并不属于以上所列举的碰撞的两情况,因此胡某无权就该车辆所发生的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如果胡某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为该车投保了“玻璃单独破碎险”,则保险公司就应当对此事故承当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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