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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为了照顾家庭和孩子做全职太太,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吗

时间:2020-02-26    阅读

您好,我于2005年经人介绍和我的丈夫高某相识,2006年结婚,2007年生下了我的女儿彤彤。由于女儿是早产儿,右小腿畸形,从小就不能像正常的孩子那样走路,几乎出行全部靠轮椅。为了照顾女儿,我辞职在家尽心尽力地照顾孩子和家庭。但在今年,高某以性格不合为由,向我提出离婚。我明白他既然有此意,也无法强求,但我想知道,这么多年我为家庭和孩子付出了这么多,是否可以要求高某予以补偿?   

沛县知名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  明确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由此可见,只有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双方离婚时,一方对家庭尽了较多的义务的,才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如果不存在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形,则不存在补偿的问题。按照您所说的情形,您为了照顾残疾的女儿辞掉了自己的工作,为这个家庭尽了较多的义务,但您与您丈夫没有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所以您不能要求您丈夫给予补偿。二人离婚时,您丈夫工作挣的钱,为二人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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