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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能否申请子女的婚姻无效

时间:2019-07-07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转载】       阅读

蓝某,女,1984322日出生;何某,男,98246日出生。200958日,蓝某和何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他们婚后与蓝某父母一起生活。他们婚后与蓝某父母一起生活。2010年春节前,蓝某无意间发现了何某在省人民医院的诊断书,上边记载着何某在20092月已被诊断患有艾滋病,现在仍在治疗当中。蓝某为此很是恼怒,她不知道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由于蓝某需要何某照顾父亲,所以,对离婚一直犹豫不决。蓝某的父亲知道这个情况后,决定瞒着蓝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蓝某和何某的婚姻无效。那么,蓝某的父亲是否有资格向法院申请宣告蓝某与何某的婚姻无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了婚姻当事人之外,还包括利害关系人。其中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本案中何某在与蓝某结婚登记之前便患有艾滋病,在婚后尚未治愈,二人婚姻符合无效婚姻的情形。依据上述规定,蓝某有权利起诉要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但她一直犹豫不决。由于蓝某和何某婚后要照顾父亲,一直与蓝某的父母共同生活,蓝某的父亲属于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所以,他有资格向法院申请宣告蓝某和何某的婚姻无效,法院应依法受理,进行审理。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无效婚姻的情形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其不仅仅会涉及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还危及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如此规定,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不限于娇姻关系当事人,还包括利害关系人。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其中对于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其危害程度大于其他三种情况,为体现国家对重婚行为的干预,将其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扩大到基层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有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活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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