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能否撤销婚姻
陈某,1978年出生,浙江台州人。2001年5月他在广州打工时,因与工头发生冲突,将工头李某伤害致死。案发后,他逃到甘肃。在甘肃省某农村,陈某得知小卢的儿子卢伟失踪多年,于是他就偷偷利用卢伟的身份情况补办了身份证。之后,他一直冒用卢伟的身份生活。200年,陈某来到兰州某发廊打工,与以往一样,他还是以“卢伟”的身份工作生活。在此期间,他结识了广州的打工妹小李。单纯的小李一直不知道陈某的真实身份,于是与他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2005年5月与“卢伟”登记结婚。
2008年,公安机关经过细致的走访调查,终于了解到了“卢伟”的真实身份。陈某被兰州警方移交广州警方,随即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而进入司法程序。2008年1月,陈某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陈某被判死缓后,小李失去了经济来源,难以独立抚养一双子女。随即,她在甘肃以登记结婚受到欺骗为由,将陈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
那么,法院会支持小李的诉讼请求吗?如果小李想结束这段婚姻,应该如何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构成胁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有胁迫的故意,包括胁迫行为人有通过胁迫行为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被迫作出违心意思表示的故意;第二须有胁迫的行为,即胁迫行为人须有威胁被胁迫人的意思表示,并已达到让被胁迫人产生恐惧的程度;第三胁迫须具有违法性,即非法的目的和非法的手段;第四,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
婚姻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需要说明的是,婚姻撤销的事由仅限于胁迫。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未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事由,如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也没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无效民事行为事由中的欺诈,作为可以撤销的事由。
本案中,陈某行为对于小李而言,存在隐瞒重大真相的情形;小李对陈某的身份等情况也存在重大的错误认识。但这些均未具备构成胁迫所需的条件,而胁迫又是婚姻被撤销的唯一法定事由,所以,法院无法支持小李要求撤销婚姻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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