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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另一方如何离婚

时间:2019-07-09  【转载】       阅读

刘某,男,196644出生;小钱,女,196113日出生,两人于197948,按照当地的民俗举办了结婚仪式。由于年龄比较小,个人的感情并不稳定。19814月,他们的儿子降生,他们之间的感情,并没有随着儿子的到来而加深。相反,刘某对小钱越来越冷淡。刘某有天突然离家一去不回。小钱四处打听刘某的消息,然而刘某却石沉大海、香无音信。直到十几年后,刘某和小钱的儿子已经长大成人,并且组建了自己的家庭,小钱还是没有刘某的消息。儿子为了不让母亲这样孤苦一生,就建议小钱和刘某离婚,另觅伴侣。小钱思索再三,终于决定与失踪了十多年的刘某离婚。离婚可是,根本无法联系到刘某的小钱,究竟该如何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呢?下面沛县离婚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离婚是配偶双方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直接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主要条件。依据本案的情况,刘某离家多年,不尽丈夫和父亲的义务,所以小钱与刘某的感情确已破裂。小钱在无法与刘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只能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

这里就涉及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与到法院起诉离婚的一个区别问题。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依照相关规定,需要双方亲自共同前往办理;而通过法院的起诉离婚,由于诉讼程序中规定有公告送达和缺席审判制度,使得即使婚姻的一方当事人不出现,法院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除感情破裂的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子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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