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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能否起诉离婚

时间:2019-07-09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转载】       阅读

2002年,王某经人介绍,结识了1980412日出生的赵某,两人从相识相恋到结婚,只用了两个月的时间。结婚后,日子还算过得平稳,可夫妻俩一直没有生育子女,这使得彼此在感情上逐渐产生了裂痕。

20098月,王某以赵某不孝顺公婆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09年9月,法院判定王某与赵某感情尚未破裂,驳回了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200912月,结婚7年的赵某终于怀孕。待产期间,赵某与王某的父母多次发生争吵。最后,王某在父母的支持下,决定与赵某离婚。

那么,王某现在能否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不在此限。其中,女方怀孕期间是指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分娩后1年,是指从婴儿出生之日起1年;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是指从女方人工流产后6个月。法律如此规定,实际上是将上述期限内能否提出离婚诉讼的权利赋予了女方,为了保护妇女、婴儿的合法权益。因为在上述情形下离婚,会增加女性精神和经济上的负担严重影响女性身心健康胎儿正常发育和婴儿健康成长。

    我国相关法律同时规定,对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这里的6个月,是从不准离婚的判决生效后的次日开始起算,或者从调解生效后的次日开始起算或者是从原告撤销离婚诉讼的次日开始起算。如此规定,是因为离婚是影响婚姻当事人身份关系的重要情形。如果法院经过审理已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实际上是给婚姻双方当事人一个缓和、和好的时间,这个时间不宜过短,也不宜过长。所以,法律规定6个月内原来起诉离婚的原告不能再以原告的身份提出离婚。当然,原来不同意离婚的被告,如果在6个月内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应该受理。由于之前的诉讼是因为对方认为感情破裂,本方不认为感情破裂,如果现在本方也认为感情破裂,实际上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由。

本案中,在200910月法院驳回王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截止200912月尚未满半年,且此时赵某已经怀孕,所以依据上述规定,王某不能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条: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111条第(七)规定的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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