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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起诉要求离婚

时间:2019-07-09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转载】       阅读

王某,男;张某,女,2001年9月,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并很快登记结婚。2002年12月张某怀孕。2003年8月张某顺利地产下一个女儿,而她却在哺乳期内,对家务一概不理,时常发牌气,并常常打骂王某和女儿。2003年10月,张某离家出走,也不再履行作为妻子和一个幼儿母亲的义务。看着消瘦多病的女儿,王某再也无法忍受,于2003年12月向法院提出与张某离婚的诉讼。

那么,法院是否受理张某的起诉,并如何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女性有上述特殊情况时,男方是不得提出离婚的,即使提出离婚法院也不会受理。同时又有一个例外性的规定,即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这里所说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主要是由于女方存在严重过错或不尽对婴儿的抚养义务等,致使法律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理由缺失了,因此,男方可以提出离婚请求。在审判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况:第一,男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与婚外男性发生性关系(包括卖淫、通奸、姘居、重婚等行为)而导致的怀孕、分娩、止妊娠行为的;第二,确有不能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事由,如女方威胁男方的生命或者严重侵害男方的其他合法权益的;第三,女方对男方有虐待或家庭暴力,男方不堪忍受的;第四,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不宜生育的;第五,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第六,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下落不明的。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经危及婴儿的正常生长,并直接影响了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属于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情形,所以,王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应依法受理,并作出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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