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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骗领结婚证 能否请求法院撤销

时间:2019-07-09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转载】       阅读

王某(男,1981923生)与李某(女,198012月日生)是同村青年。两人经过几年的恋爱后,王某提出结婚,但其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于是王某伪造了自己的身份证明,于20013月与李某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当时王某尚未满20周岁,李某已满20周岁。王某与李某婚后发觉双方的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乃至最后分居,婚后双方并未生育2002年底李某提出离婚,王某表示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后来李某于20035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其与王某离婚。结婚证

本案涉及无效婚姻的认定问题。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的有效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即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行为人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这是根据自然选择规律的要求和伦理观念的需要而做出的规定,因此,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即指婚姻当事人婚前患有性病、严重精神病未经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的不应结婚的其他传染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在结婚登记时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登记并取得结婚证而且婚后所患病症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才能结婚,一方未达到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都属无效婚姻,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对法定婚龄做了变通性的规定,但这种变通规定仅限于在本自治区域内针对少数民族才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1227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在发生婚姻效力争议时,如果当事人双方均已达到了法定婚龄并已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则不能对现存的婚姻做无效的认定。这样规定,是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当事人年龄的增长,婚姻无效的原因已经不复存在,为了保持婚姻的稳定性而没有必要再去确认婚姻无效了。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其后果如何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本案中,原告在起诉至法院时持有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结婚证,要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离婚。但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还不满20周岁,其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而且,在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诉时,被告王某仍未达到法定婚龄22周岁。因此本案的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发现了无效婚姻的事实,尽管原告并未提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张,但法院有权依法对该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结束当事人之间违法的民事关系。因此,法院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是正确的,判决做出后该婚姻自始不会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后果。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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