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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成功辩护尤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改判缓刑

时间:2015-07-10   作者:段文超律师  【原创】       阅读
成功辩护尤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改判缓刑
摘要
段文超律师成功辩护尤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改判缓刑文/段文超案情简介:2014年12月21日,被告人尤某因琐事与田某发生矛盾而产生泄愤心理,知道田某家中有辆拖拉机,欲毁坏以报复。当晚尤某酒后携带散装柴油、打火机等物品,至沛县张寨镇某村田某家,将田某停放在大门南侧的1辆东风牌拖拉机烧毁,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86790元。2014年12月25日,尤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田某的谅解。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沛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毁�
文章内容

段文超律师成功辩护尤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改判缓刑

 /段文超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21日,被告人尤某因琐事与田某发生矛盾而产生泄愤心理,知道田某家中有辆拖拉机,欲毁坏以报复。当晚尤某酒后携带散装柴油、打火机等物品,至沛县张寨镇某村田某家,将田某停放在大门南侧的1辆东风牌拖拉机烧毁,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86790元。2014年12月25日,尤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田某的谅解。

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沛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尤某提起公诉,要求沛县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沛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尤某有期徒刑二年。

尤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沛县律师事务所段文超律师、颜世军律师为其代理上诉,作为其二审期间的辩护人。

 

律师代理上诉:

沛县律师事务所段文超律师、颜世军律师两名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尤某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上诉理由主要为:一、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二、上诉人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三、一审判决只追求判决法律效果,忽视了社会效果,埋下社会矛盾隐患。

在二审期间,辩护律师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辩护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尤某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

1、上诉人尤某系自首,其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4条: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上诉人尤某在案发后积极、及时、足额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9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上诉人尤某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由于意气用事一时冲昏了头脑,临时起意才造成了此后果,其行为具有偶然性,相比蓄谋策划的故意犯罪而言,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上诉人尤某系年近七十岁的三级残疾人,左脚掌丧失2/3以上,走路一瘸一拐,并患有严重的视力障碍和高血压疾病,生活尚不能完全自理,不适宜关押。

二、上诉人与被害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矛盾已经化解,和好如初。如果再对上诉人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上诉人必然产生怨恨情绪,双方矛盾必然再次激化,产生不确定的安全隐患,一审判决忽视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一味追求法律效果、忽视了社会效果和个案分析。

三、上诉人尤某具备适用缓刑的全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上诉人尤某完全符合以上四种条件, 应当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四、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法院的判决对类似案件也产生对比性的影响。例如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等侵犯人身权的案件,在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其谅解后,较多案件均已适用缓刑。而作为本案属于侵犯财产权的案件,相对侵犯人身权案件来说,性质更加轻微,被害人的损失更容易得以弥补,矛盾更容易得以化解。因此,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考虑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理应对本案上诉人适用缓刑,让其好好接受社区改造,争取早日重新做人。

 

辩护成功,二审改判缓刑: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尤某不能正确处理琐事纠纷,采取点火烧物的恶劣手段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判决考虑到尤某的犯罪数额巨大及犯罪手段的危险性,结合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 ,对其减轻处罚,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非过重。关于对尤某是否适用缓刑的问题,经审查认为,1、尤某是因被田某用拳头打击后,出于泄愤而烧毁田某的拖拉机,田某的行为失当对于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2、案发后,尤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田某的损失,取得田某的谅解,造成的损失已挽回,破坏的关系已经修复。3、尤某年近七旬且身体残疾,经社区考察,其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系初犯、偶犯,当地司法部分同意接收其社区矫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二审法院决定改变刑罚执行方式,对尤某依法适用缓刑,以充分提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判决撤销沛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尤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段文超刑事辩护律师办案结语:

本案是典型的刑事律师辩护成功案例,将尤某的二年有期徒刑改判为缓刑,尤某不必关押服刑,而是接收当地社区的改造,如果尤某三年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则尤某的刑罚也将执行完毕,不必收监。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到本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刻板适用实刑,对年近七旬的残疾人来说,无法体现公平和正义,也无法体现罪行相适应原则。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全案,作出适用缓刑的决定,于法于理都是非常恰当的,当然在本案中作用最大的还是刑事辩护律师,律师从各个角度的辩护,最终说服了二审法官,赢得了最后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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