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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为李某侮辱刑事犯罪案出庭辩护当庭宣判拘役一个月

时间:2017-06-09   作者:段文超律师  【原创】       阅读
为李某侮辱刑事犯罪案出庭辩护当庭宣判拘役一个月
摘要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苏0322刑初15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犯侮辱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辩护人段文超律师,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侮辱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3月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
文章内容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苏0322刑初15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犯侮辱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辩护人段文超律师,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侮辱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3月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德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段文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在其前妻朱某的上半身裸照上添加侮辱朱某及母亲的字句后,打印照片数十张,于6月26日23时许,到朱某位于沛县朱寨镇李某的老家及沛县沛城镇朱某经营的“XX”服装店附近,散发照片,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在审理中,被害人朱某出具书面申请,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报警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涉案物品登记、指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谅解书,证人XXXX的证言,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担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沛县知名律师段文超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2、被告人李某因婚姻引起犯罪行为,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3、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因法律意识淡薄而犯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后悔;4、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以上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散发裸照的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侮辱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犯侮辱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侮辱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新沛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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