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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烧伤患者张某执行异议一案

时间:2017-10-19   作者:沛县律师  【原创】       阅读

受援人张某,男,196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XXXXXXX,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沛县沛城镇XX。

2010年5月1日,张某在徐州市荣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工程部取料时,室内起火,将其头面颈、躯干、会阴及四肢等身体多处重度烧伤,被认定为工伤,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因协商未成,张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张某各项损失合计1315198.58元,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因该公司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该公司股东许嘉、刘倩有抽逃出资的行为,故申请追加股东许嘉、刘倩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追加许嘉、刘倩为被执行人,许嘉在抽逃注册资金162万元、刘倩在抽逃注册资金28万元范围内对张某承担清偿责任。

许嘉、刘倩不服追加行为,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撤销追加行为,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了许嘉、刘倩的异议请求。

许嘉、刘倩不服驳回异议的裁定,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中院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查。

    本次法律援助就是沛县知名律师段文超援助律师代理张某作为被申请人重新审查阶段的执行异议程序,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举行听证会,申请人许嘉、刘倩认为其不应当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理由是:1、追加总公司后,不得重复追加股东,2、已为张某代付了医疗费等费用,并为荣嘉广告公司承担民事责任1773842.9元,3、不得责令其重复承担责任。援助律师认为许嘉、刘倩抽逃出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总公司和分公司是同一主体,不属于重复追加,许嘉、刘倩为该公司承担民事责任1773842.9元是蓄意制造假债务,并通过虚假诉讼达到规避责任的目的。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股东许嘉、刘倩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成立,且未完全承担180万元的出资责任,追加许嘉、刘倩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裁定驳回许嘉、刘倩的异议请求,本案以受援人胜诉结案。

承办人调查取证次数、会见当事人情况、开庭次数等。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赶往受援人家中了解情况,当时受援人还躺在病床上,生活不能自理。援助律师收集自受援人受伤之日起的所有案件资料,包括住院病案,费用清单,工伤认定材料、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劳动仲裁材料,申请执行材料,追加股东许嘉、刘倩的材料,法院追加许嘉、刘倩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书,许嘉、刘倩第一次申请执行异议的材料,法院驳回其异议的材料,许嘉、刘倩申请复议的材料,中级法院指令重审的材料等,通过多次会见受援人张某的妻子张艳玲,了解案件的前期情况和目前的案件进展情况,准备好所有材料和证据后,迎接法院听证会的举行,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举行听证会,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援助律师当庭递交了多份证据,通过听证调查和辩论,并提供长长的书面代理词,最终法院裁定驳回许嘉、刘倩的异议请求,赢得了本案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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