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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是什么意思

时间:2019-06-24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转载】       阅读

打官司,法律术语叫作“诉讼”,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照法律规定,为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或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确权利义务关系所进行的一切活动。打官司诉讼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要有法院参加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以外的机关、组织或个人裁决争议,不是诉讼,不具有诉讼的效力。通常情况下,没有法院的参加就不构成诉讼。实践中有些刑事案件没有经过法院审理,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就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使刑事诉讼程序提前结束这种情况,是诉讼程序不完整的表现,是具备某种法定条件时诉讼程序的提前结束。

2.要有控告方和被告方同时参加

提到诉讼,自然要有各方当事人参加。在刑事诉讼中,国家检察机关承担指控犯罪的职责,作为控告人参加诉讼;被控告的对象就是被指控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就是原告和被告。仅有告状指控的一方,没有被指控的对象,或者只有被指控的一方,没有指控的一方,就不能构成诉讼法院也不可能立案审理。

3.要有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问题或争议

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在法律上称为“诉讼请求”,即原告起诉状中提出的请求法院确认或者裁决的事项。例如在民事案件中,原告提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方面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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