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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忙导致受伤 找谁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9-07-04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转载】       阅读

小赵开车到好友小林自家开的超市找小林正好一家酒店给超市打电话要啤酒,于是小赵主动提出帮小林家送货到酒店,小林的父亲高兴地答应了。小赵在送货途中,由于汽车失控,致使该车撞到电线杆上,小赵双腿及全身多处受伤,左腿因为失血过多坏死而被迫截肢,经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无偿帮工事后,小林家积极为小赵进行治疗,经常到医院看望,后来小赵觉得自己伤残五级,生活、工作等严重受到了影响,于是提出要小林予以适当的补偿时,小林却不肯,他认为自己父亲当时没有主动要求小赵帮忙,小赵是因为自己的原因受的伤,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小赵帮小林送货受伤,只能自认倒霉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了被帮工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用到本案例中,也就是说不管小林在这个事件中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小赵的责任。

承担无过错责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帮工人实施了帮工活动而导致受伤而非实施其他行为;二是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帮工,也就是说,对于帮工人帮工的行为,被帮工人不管是明示还是默示的同意,都应视为“没有明确拒绝”。具备了这两点,被帮工人就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例中,小赵正是在帮小林家送啤酒的途中受伤,而小赵的帮忙小林的父亲也答应了,因此,小林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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