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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要求和子女同住 法院支持吗

时间:2019-07-12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转载】       阅读

76岁的李老太是普通乡下妇女。她早年生有三儿两女,两个儿子在外地工作,其余三人在农村生活。老伴2年前去世后,李老太一直一个人居住在2间小平房内(该房子早在老伴去世前就已经低价卖给了小儿子)。老人主要靠在外地工作的两个儿子寄钱作为生活来源,3亩多承包田则交由小女儿耕种收获。

2015年秋,李老太患重感冒病愈后,记忆力明显减退,生活自理能力变差,便与两个女儿商量,想与她们中的一家一起生活。小女儿当即表态您所居住的房子归谁,就应当与谁一起生活。大女儿则以自己没得到老人的任何财产为由拒绝。当李老太向小儿子提出一起居住时得到的回答是:“您与小儿媳妇矛盾积怨多年一直未解,若一起生活整天吵吵闹闹的,日子咋过呀?再说,这些年您一直居住着我的房子,也算我尽孝了。”乡下的儿女们说不通,李老太又与在外地工作的儿子联系,却因两个儿子家住房条件都不宽裕而未能如愿。为了能和儿女生活在一起,老人还几次求助村委会和乡司法所,没想到村干部及司法所人员的介入不仅没能让她回到子女身边,反而加深了子女对她的埋怨。

面对冰冷的家和拮据的生活,想到自己在本应享受天伦之乐之年却遭到五个子女的拒绝老人既伤心又愤怒,最终将五个子女全部诉至法院。

那么,法院会支持李老太的要求吗?下面沛县婚姻家庭律师段文超为您解答如下:

本案主要涉及三方面的法律问题,即老人的诉讼请求应与现实相结合;老人无耕种能力时,子女有无偿代耕义务;老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子女无论是否得到财产,均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当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时,老人起诉主张权益肯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这种支持也要考虑到子女尽赡养义务的现实境况本案中若李老太坚持与子女一起居住生活,即使能得到法律支持,其结果很可能是导致老人过“串房檐”的日子,效果未必好。而经调解,双方均做出让步,不失为两全选择。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所以,无论老人处置财产是否公允,子女都应尽赡养义务。那种以未得到老人财产而拒绝尽赡养义务的观念是错误的。

所以,为了既解决老人的养老窘境,又促进家庭关系和谐最好的解决方式是李老太去养老院生活,老人的承包田由乡下的三个子女共同代耕老人除承包田收入外,不足部分由五个子女根据自家生活条件,有差别的承担其养老院费用,五个子女定期看望老人并适当给予照顾。此外,本案也从另一侧面告诉我们,老年人也要善于处理好与子女的关系,在处置财产时,应尽可能考虑周全些,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家庭矛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赠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赔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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