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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出具的欠条或者借条是否有效

时间:2019-07-13   作者:沛县离婚律师整理  【转载】       阅读

薛某,男,杨某,女,二人是同村村民,高中毕业后开始谈恋爱,并于1998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在村里共同开办了一家小超市。99912月,二人生育一子。20052月,双方因感情问题关系恶化,超市也由于经营不善而亏损。杨某提出关闭超市,但薛某不同意。20055月,双方最后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签一份协议:(一)双方对所有商品进行盘点、核算,现价值为4万元;(二)杨某将其对超市享有的财产交给薛某经营,她仅享有其中2万元的折价款;(三)之后无论超市盈利或者亏损都与杨某无关,完全由薛某单方负责。

由于手中没有现钱,薛某向杨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2万元的欠条。之后,二人开始分居,超市由薛某独自经营,杨某到村里的工厂工作。由于二人各忙各的,无心顾及家庭,两个人的感情越发淡薄。20065月,薛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杨某离婚,儿子由他抚养;杨某同意离婚和孩子由薛某抚养,同时她向法院出示了20055月二人的协议和借条,要求薛某给付她2万元。薛某认为,最近一年超市亏损更加严重,现在根本不值4万元。

那么,薛某向杨某出具的借条是否有效呢?沛县离婚律师解析如下:

通常情况下,夫妻之间实行共同财产制,双方的收入和支出混同。在此情况下夫妻之间在婚后是无法产生欠款法律关系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以及债务的分担等事项进行约定,就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进行处理。此时,双方由于这种约定便可能产生相互之间的债务。

本案中,薛某与杨某于20055月签订协议,就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的超市进行了约定,明确了超市的归属和折价款处理等内容,是出于双方的自愿,且内容公平合理,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所以是合法有效的。薛某向杨某出具的欠条来源于对上述协议中的折价款,而且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双方已分居生活,财产没有混同。所以,二人因超市的处理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合法债务,该欠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和欠条产生后,超市的相关风险在二人之间已与杨某无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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