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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因打架被殴打致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时间:2019-09-16   作者:沛县律师 段文超    阅读

2018119下午2时许,隆飞物业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赵(本案死者)等人为本公司散发售房宣传广告单时,与同在此地发放售房宾传单的华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员王某等人相遇,双方先是发生争吵、抓扯。随后在巷道里,方再次发生抓打赵某用力搡王,王某随即抽出随身携带的不锈钢刀朝赵某左胸部猛刺一刀,赵某伤势过重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2018830,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某为工伤。隆飞物业咨询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赵某与他人斗殴伤亡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本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的执法主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但认定其受伤与履行职务有关的证据不足。理由是:赵某等人与王某发生争执抓扯,据庭审陈述,意图是为自己的公司在房产市场多占份额。但此举并非其工作职责。赵某的职责很明确是受公司指派为本公司发放售房宣传广告单,而不是与本公司员工一道去干涉或使用暴力制止他人发放售房广告传单其行为超出了其履行职责的范畴,故其死亡与履行职责无关。依据法院作出(2018)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以下事实:赵某在与王某的互殴中,首先出手推人,以强凌弱,鉴于赵某在互殴中已死亡故公安机关未对其斗殴行为作出治安处罚赵某与他人斗殴的行为,公安机关虽未作出行为性质的认定,但在诉讼中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与他人斗殴的行为是否违法作出判定。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赵某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故此,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认定赵某为工伤属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严重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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