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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子和孩子该怎么办

当今社会中,许多夫妻走出围城时面临的不仅仅是感情上的心力交瘁,更多的还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的争夺。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重中之重,如何保护好自己的房产已成为离婚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另一方面,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抚养费的支付亦成为夫妻离婚时争议最大的问题。下文所述的三个案例恰为房产分割与子女抚养费支付问题的典型案例,希望能够读者一些提示与帮助。

     其一,婚前房产婚后出售再购房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案例:

     张先生与李女士2000年登记结婚。之前,张先生在1997年在黄浦购有一套A住房,当时合同价为70万元,张先生首付30万元,贷款40万元,贷款期限为十五年。2006年6月,张先生欲将A住房售出再投资购房,但因与配偶关系不和,担心售出后的的钱款或再购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知如何操作,故前来律所咨询,恳请律师指点。

     评析:

     在上海,一方在婚前拥有房产的情况较为常见,婚后用共同财产还婚前房贷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在结婚后,一方将婚前所购房产进行处置时,若不注意相关法律问题,出售后再购的房产往往会在争议时被法院认定为共同财产,从而不利于一方财产的保护。那么,婚前房产婚后出售,再购房时应注意避免哪些法律风险呢?这里,律师有几点建议:

     1、保存好婚前购房的预售(买卖)合同的原件及付款发票;

     婚前购房的合同以及发票,是证明房产归已所有的有效证据,必须慎重保存。若购房的合同及发票已经遗失,可到售房时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和复印。

     2、若将婚前房产婚后出售,最好将与配偶共同还贷部分中,应属配偶的部分留存。

     婚前房产出售后变成现金,该笔现金为个人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总额。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保留,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作为共同财产处理,或在双方一致认可后进行花销,而对于个人财产部分可单独自由处置。

     3、售房款资金规范管理。

     售房后,不论是定金还是首付款和其它笔付款,能尽量由下家打入一个账户内,尽量避免一行多户头或多行多账户操作,造成资金来源和去向说不清、举证不能的境况。每次存、取款,保存好资金存取款凭条。规范管理售房资金,对于产生纠纷时举证证明资金为个人财产,将能起到重要作用。

     4、买卖交易尽量转账,一般不要采用提现交易。

     转账的支付方式,资金来源以及汇款人和收款人信息都可以从银行查出,产生纠纷时容易查清。但若是现金交易,资金来源以及使用资金的性质在产生纠纷时很难说清,容易产生争议。

     5、产权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

     若用婚前房产婚后出售的钱款再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即使购房款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因写在双方名下,故房屋产权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离婚时自然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若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便不能自然拥有房产权利。

     6、贷款尽量以一人名义。

     即使购房时用的全部是一方的资金,购房合同也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目前上海各银行一般要求婚后购房要双方在共同抵押权人处签字才放贷,就会给一方造成隐患。既然一方同意未出资的另一方在共同抵押权人处签字,便可推断意味着认可自己出资购的房产为共同共有,造成纠纷时对自己不利,所以尽量以一人名义贷款,若能不贷款最好。

     当然,若能采用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的书面方式示明房产的归属最佳,但由于目前传统观念以及夫妻情面,很少有夫妻能有如此之高的法律意识。所以,在用一方婚前房产的婚后出售款再购房时,注意以上六点,相信会对您大为有益!

     其二,夫妻离婚后,原共有住房如何出售?

     案例:

     张良(男)与李玲(女)于2006年7月16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之前,双方曾共有位于上海市东方路的A房房产一套。

     根据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离婚后,A房产权归张良所有,剩余银行贷款50万,由张良负责继承偿还。张良一次性向李玲支付补偿款40万元整。

     2006年7月19日,张良欲将A房出售,但由于A房产权证仍为张良与李玲名下,故经中介公司建议,张良找到李玲,要求李玲与自己一同签订售房合同以及办理相关售房手续,李玲不知法律后果如何,更不知如何操作,找到律师,请求帮助。

     评析:

     离婚后,将原共有房屋进行出售在社会生活中也是较为常见的。一般情况下,可能会遇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原共有财产的房产在夫妻一方名下,且根据离婚协议,在得房一方名下,离婚后房屋如何出售?

     比如,一对夫妻离婚之前,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且银行贷款男方也是主贷人,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房产归男方所有。现男方欲卖房,只需要利用下家的首付款将银行贷款还清,再与下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不需要女方的配合。

     第二种:原共同财产的房产在夫妻一方名下,但根据离婚协议,产权登记记载的一方不再享有房产权利,房产证没有记载为产权登记一方,如何处理?

     比如,一对夫妻离婚之前,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且银行贷款男方也是主贷人,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房产归女方所有。现女方欲卖房如何如处理?

     若女方卖房,首先须办理产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即房产由男方名下转为女方名下。这个过程中,银行抵押合同变更是最为重要的,因为银行若不同意变更主贷人,产权变更登记为女方就会存在困难。当然,还有一种操作,就是整个卖房过程由男方操作,即以男方名义售房,在此操作过程中,须要有一个专门对此的双方协议,特别是要注意应指定下家放款直接到女方指定的账户问题。

     第三种:原共同财产的房产在夫妻双方名下,银行贷款在男方名下。根据离婚协议,房产归男方所有,现男方欲卖房如何处理?即本文案例中的女方如何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若将房产登记变更为男方名下,再售房显然手续较为烦琐。因此,只需女方配合男方进行售房即可。因此,只要男方和女方达成一个协议,约定女方只是配合售房,售房过程中的一切税费以及据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男方承担即可。另外,在协议中,男女双方也可以约定由男方在收到下家售房款的一定期限内,将男方依离婚协议应付给女方的40万元补偿款一次付清即可。

     其三,离婚后子女抚养基金与传统抚养费支付方式

     阿芳和阿强本是一对甜蜜的小夫妻,初次见面的怦然心动,使两人很快就坠入了爱河,花前月下,卿卿我我,登记,结婚,旅行,婚纱。。。。。。如梦如幻,仿佛整个世界都在唱歌,幸福溢满他们的心房。

     然而,相爱容易,相处太难。婚后的生活逐渐平静下来,各种各样的矛盾一一显露出来,油盐酱醋,工作,生活,家人,亲戚,朋友。。。。特别是有了孩子以后,阿芳更觉得手忙脚乱,有点难以应付,脾气也变得暴躁了。阿强也很不适应婚后的生活,觉得阿芳变了,不再是以前那个浪漫,温柔,可人的甜心,阿芳也觉得阿强对自己不再那么体贴了,是不是厌倦自己了?互相的不满,互相的猜疑,由于缺乏沟通,渐渐升级为怨恨,争吵,开始只是偶尔几句重话,后来发展成吼叫,歇斯底里的狂喊,甚至拳脚相加。                    

    阿芳和阿强个性都很倔,谁也不肯让谁,争吵之后,冷战随之而来,两个最熟悉的陌生人彼此不愿多看一眼。注意力自然都集中在了孩子身上。他们四岁的儿子小强,是个异常乖巧的孩子,阿芳阿强吵架的时候,他总是眼泪汪汪的躲在一边叫着:爸爸妈妈,别吵了,别吵了。。。。。。平时,也从不惹他们生气,总是极力的讨阿芳和阿强欢心。所以,阿芳和阿强都特别喜欢这个儿子,以至于后来他们离婚的时候,争夺儿子的抚养权成了重中之重,经过一场短兵相接,儿子最终判给了阿芳,由阿强支付抚养费,阿强收入高,又爱子心切,自愿承担高出法律规定标准的抚养费,但同时他提出一个要求,抚养费的使用要在他的监管下进行 ,阿芳也同意了,可是如何具体操作呢?于是他们咨询了律师。

     近期,连续有若干案件都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基金操作方面的法律事务。顾名思义,离婚后子女抚养基金,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在离婚后,出于对子女抚养的考虑,自愿从一方或双方的财产中拿出一部分财物,在双方的共同监管之下,指定用于子女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支出的财产形式。子女抚养基金在实践操作中并非像其概念一样简单,处理不当,往往引起争议甚至诉讼纠纷。

     焦点之一:传统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支付方式。

     传统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按其月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法律规定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向子女支付抚养费用。一般由义务方每月现金交付或打入指定的账户内完成支付义务。

     采用该种传统支付模式的优缺点:

     优点:

     1、 支付数额相对较小,不会给父母一方造成过大的经济压力;

     2、 费用使用直接和简单,不会涉及监管开支;

     缺点:

     1、 按月支付,交付手续频繁发生;

     2、 数额较小,义务支付一方违约救济手段复杂。

     目前,90%以上的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是采取按月支付的方式进行的。

     焦点之二:其它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支付方式。

     第一种:一次性支付方式。该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父母离异时协商一致,确定一个较大数额的抚养费用作为子女的抚养费,且一次性支付。

     该种模式还不能完全称之为子女抚养基金,因为目前的一次性支付,是将钱款支付到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该笔抚养费由一方掌握和控制,另一方在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用后往往不能得到支付钱款的控制权。

     采用该种支付方式的好处是,抚养费用一次性支付,省去费用支付的麻烦;缺点是,当支付的抚养费被子女用完之后,子女再重新提起追加抚养费的诉讼,一般被要求支付一方有败诉的风险。也就是说一次性支付往往不能绝对地解决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第二种:一方以财产冲抵抚养费。该种方式主要指离婚析产时,一方以放弃较大财产的权利给子女为代价,来冲抵应付子女的抚养费。比如,一方离婚后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权利分割权放弃,将自己的份额书面确认归子女,以冲抵子女的抚养费。

     采用该种支付方式的好处是,冲抵现有财产给子女省去以后支付带来的不便;缺点是,冲抵的往往是非现金的财物,子女实际抚养费用并没有得到增加。

     第三种:父母双方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用。采用这种方式的原因不外有二:

     其一,是一方离婚心切,或由于过错在已,用这种方式平衡另一方的心态,愿意自己多承担子女抚养的义务;

     其二,是一方在财产分割时已经多分,故愿意自己单独抚养子女成长。

     这种抚养方式的约定,由于侵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父母联合起来剥夺一方抚养子女的义务,产生争议时法院支持父母协议的可能性存在严重风险。

     焦点之三:抚养基金的兴起与实践。

     抚养基金形式产生应当很早,但逐渐兴起应当是上世纪90年代之后的事,是伴随着一部分人的财富增加而产生的,主要形式为父母在离异时,双方或一方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子女的抚养费用,且共同监管费用的支出。

     对于抚养基金如何进行监管是该项基金建立之初父母双方担心最大之处。一般监管分为二种:

     第一种:父母一方出资后,双方委托律师或其它双方均予以依赖的第三方(如律师)掌管资金,第三方对于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后果由委托人双方进行承担。这种方法一般用于资金数额较为庞大、一方出资后,担心另一方擅自使用该笔资金的情况。

     第二种,父母一方出资后,将该笔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并约定只有双方或双方的代理人均到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支取的情况。

     事实上,不论哪种支付方式,都不能必然绝对地解决子女抚养费支付的方式。若父母之间已经没有信任感,再周密的支付方式在实践操作时都难免遇到尴尬之处。比如,在实践操作中,对于资金使用的用途、是否对子女有必要、是多少金额、多少频率的支取才要双方同时到场支取等问题等等,都可能在操作中产生争议。因此,子女抚养费用支付最好的方式就是,夫妻双方不要产生信任危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多一些容忍,一切从子女的利益出发,才能和谐地处理好子女抚养事宜。

     阿芳和阿强最终选择了第二种办法,并表示愿意接受律师的忠告,尽量以合作的态度共同把小强养育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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