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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法官“集体招嫖门”猫腻有几多

“招嫖门”有两大“怪诞”之处

缘起很怪诞:爆料人因自己认为的司法不公“报复”,可该法官并未亲自审理他的案子

爆料人倪某表示,他的目标是赵明华,其他几位法官其实是意外“发现”。赵明华是上海高院民一庭的副庭长。而爆料人输掉的装修款纠纷初审是在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终审是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两次审判的判决文书,参与审判的法官中都没有赵明华。

“招嫖门”视频截图,法官们在娱乐中心电梯内

那么,输掉了官司的爆料人为何要花费一年的时光去搜集赵明华涉嫌违纪的材料呢?原来,倪某获知,其案子的原告及其律师均系赵明华亲属。他认为,赵明华可能在案件审理中进行干预,影响了案件公正裁决。根据今日话题获悉的两份判决文书,爆料人与没有资质的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个快捷酒店装修合同。在案件审理中,由初审法院通过上海高院来委托某建设咨询公司对装修工程的造价进行审价。爆料人对审价报告提出了多处质疑,例如认为某部分使用了废旧钢材,目前的计算方法不合适,但是法院方面认为他们缺少证据。总之,按照爆料人的说法,在全国有数千家的此品牌快捷酒店,其形式与造价标准都是规范化的,装修基本在500万左右,而自己请的公司核算出来的审价报告结论和法院委托公司所做的差别巨大。所以对法院根据审价报告认定的800多万款项非常不认可。后来,倪某被迫卖了自己价值700多万的住房还债,更是不满。

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很强,又缺乏相关佐证材料,仅凭判决文书很难做出任何判断。不过,这的确是爆料人倪某采取行动的根源——认为自己遭遇了司法不公。…[详细]

过程很怪诞:同一法庭的法官集体被请客并涉嫖,在国字号招待场所一点也不避嫌

已知爆料视频中出现的最高级别法官是上海市高院民一庭庭长陈雪明,而赵明华是该庭副庭长。也就是同一个法庭的庭长和副庭长带着几名普通法官去娱乐场所,和律师一起“花天酒地”,接受款待并涉嫌嫖娼。更加吊诡的是,他们去的地方是上海市国资委监管的集团旗下的酒店产业,度假村的铭牌上还刻有“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字样。按照常理,这种事情毕竟上不得台面,一般来说,可能做得比较隐蔽,可是他们不仅“一去就一窝”,去的地方也挺“招摇”,可想碰到熟人的几率并不小。而又是被招待,又是涉嫌嫖娼,很容易让人想到这和案件有关,请客者有求于他们。…[详细]

若爆料属实,“怪诞”背后是司法腐败的典型共性问题

猫腻一:司法腐败多涉及层级较高的法官

有媒体曾经统计过公开报道的1995年-2013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00名法官样本,结果发现,院长和副院长占据了半壁江山,而业务庭的庭长、副庭长加上执行局的局长、副局长几乎又占据了另外一半江山,普通的审判员等群体相对而言少得多。

这是因为院长、庭长既属于审判人员又是管理者。尽管有关制度早就规定,法院领导干部非因履行职责,不得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批转涉案材料。但是实际上收效并不明显。这是因为对法官的管理,套用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管理模式,只要这种模式没有根本性的改变,这些禁止性规定就收效甚微。比如《法官法》第十六章就规定,法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换而言之,法院院长对法官的“业绩”等握着生杀大权。

涉事法官陈雪明并非科班出身的法官

当行政权力和裁判权力界限不明的时候,行政权力就越发能借着裁判权来寻租。在实践中,许多法院的一把手也的确能够以案件管理、法院行政管理之名而对手下法官加以干涉。如果遇到自身业务素质不扎实、不专业的领导,可能就更喜欢用官场的思维来管理司法实务。这次涉事的陈雪明庭长就并非科班出身,他的同事曾经评价他“最重要,他和谁都相处得好,这也是本事啊。”而赵明华则涉嫌利用自己高院审判长的身份向下级法院施压或者疏通,这也是为何爆料者偏偏“盯上他”的原因。…[详细]

猫腻二:司法腐败中的窝案现象不少见

根据公开报道的统计数据显示,群体性的司法腐败窝案、串案越来越多,如阜阳市中级法院、沈阳市中级法院等地腐败案。也有学者统计,2000-2009年被查处的法院窝案就有十一起之多。而业内人士认为实际情况应该大于这个数字,因为有一些案情并未被曝光。2004年,湖北省检察院工作人员曾撰写调查报告,分析当时湖北出现的法官职务犯罪问题指出,40%的法官职务犯罪案件,都是共同犯罪或相互牵连的串案。

窝案频发的原因当然与法院领导层成为重灾区有关系,在他们的影响下,底下人集体腐败、将贪腐“合理化”的倾向更为严重。

而在其中,又不得不提到一个名词,叫作“诉讼掮客”,这个群体对于腐败窝案有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所谓“诉讼掮客”,也就是那些在案件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牵线搭桥的中介。这其中就有不少是律师这样的法律从业者。这是因为,很多律师和法官曾经互为同学、同事,牵线搭桥更为方便。根据报道可知,此次的“吃喝玩乐”是由一位叫蔡建东的人买单,而当天在场的人中也有律师。昨晚,《法制晚报》对爆料人的专访又爆出,倪某曾经在今年四月发现赵明华与一名律师一起嫖娼,当场报了警。“最终这件事由律师承担了”。…[详细]

猫腻三:高级法院的民事法庭客观上更有“寻租”条件

我国目前的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也有问题,标准比较模糊,一些案件可以越级往上走。高级法院承担一些二审上诉而来的案子又或者是一审的所谓“疑难案件”。另外,下级法院可以申请上级法院来审理案件,或者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案件涉及金额越大,当事人各方就越有动力采取一切合法的、边际的和虽然违法但很难查处的手段,同法官预先建立各种对己有利的关系。所以,高级法院的民事法庭客观上更存在“寻租”的条件。…[详细]

所以,对“招嫖门”的追问与反思不只是提加强监督那么简单

白纸黑字的“监督”非常之庞杂,可是收效并不如预期,有时更沦为摆设

有人认为就算法官真嫖娼,也只是一个私德问题,这当然是误读。别说嫖娼,就算出入娱乐场所,于法官这个身份也是不被允许的。最高法的《法官行为规范》就明确,“(法官)约束业外言行,杜绝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自觉维护法官形象。”这是因为,法官要判别是非、伸张公道、主持正义,如果自已行为不端正,如何判别他人的是非曲直呢?所以,法官的道德水准应该是高于常人的。由此可以看出,就算是“业外活动”等细节,我国都有所规定。另外,最高法的“五条禁令”也指出,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此次“嫖娼门”中的法官涉嫌违反了“五条禁令”。

在实践中,从宪法到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再到各种的红头文件,监督法官的规定非常多。而能对具体的一线判案法官施加压力的人也很多——人大的个案监督、检察院的专职监督、上级法院的工作监督、院领导的签发监督、审监庭的同事监督等重重存在。可问题是,监督权不仅仅是可能形同虚设,还容易被滥用为干涉司法的工具,这时候越多的监督反而造成的问题就越多。所以,要防止法官“招嫖”这样的事情,并不是说声加强监督那么简单。…[详细]

层级较高的法官比较容易发生“司法腐败”的问题就在于他们能够用行政体系的那套权力理论来影响、干涉司法。这也就是本案的源头可能存在的问题——下级法院的法官可能受到了上级法院法官的“行政压力”而无法“独立地审案”。

这样一种“权力的干涉”又会让窝案更容易出现。所以,一切都关键还是在法院行政化带来的“裁判权缩水,司法不够独立”上。要解决问题还是要从此处入手。(参考:刘练军《法官腐败及其控制》)…[详细]

关键还是在于让法官只对法律负责,让法官队伍“严进”,让审理活动公开

让法官只对法律负责,而不是对上级或者对各种各样的关系负责。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凡是法治建设较为成熟的国家都会特别注意这一点。而这并不意味着法官监督少,会乱来:首先,国外的普遍经验是法官选拔门槛高、入门难,法官都是经过层层选拨而来的,属于法律人中的精英,其职业能力和职业伦理几无瑕疵,更遑论存有缺陷,同时,法官的薪资和社会地位都比较高,他们确实犯不着知法犯法。其二,法官的所有裁判行为都是公开的,其判决文书的说理释法程度如何,事后要经受上级法院及社会各界的审查与检阅,他们枉法裁判的空间相当有限,堪称小如针孔。其三,法官如果真的存在枉法裁判等违法失职行为,那必将面临着被弹劾,甚至被司法起诉的命运。除却这三点,诸如“陪审员”这样的制度,也可能在司法活动中对法官权力有很好制约。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在做类似的尝试。

法院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数相对几十万基数不算多,但是如果跟法治基础强的国家法官比就算高了

所以,尽管看起来我国法官的腐败案件发生率并不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高,可是比起国外发指先进国家的同侪们就高多了。而能够学习的经验实在不少。…[详细]

结语

有句法律名言是,“在法律帝国里,法院是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这是对法律权威、法官地位的高度赞美。如果法官陷入“集体招嫖“这样的丑闻,又让人如何对这种权威和地位信服呢?这当然就不是私德、公德又或者纪律问题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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