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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工程公司与陆某工伤赔偿纠纷二审上诉状

时间:2017-06-03   作者:沛县律师  【原创】       阅读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甲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沛县。

委托代理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陆某。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苏0381民初74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6)苏0381民初747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要求追加曹某、卓某为被告的申请置之不理,遗漏了必要的当事人。

曹某、卓某作为被上诉人的真实雇主,在本案中应当一并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此二人也向法院提供了承诺书,自愿承担赔偿责任,一审中上诉人向法院申请追加此二人为共同被告,但一审法院置之不理,导致事实调查不清,程序违法,遗漏了必要的当事人。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仅凭证人证言就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明显依据不足,同时上诉人并未认可将工程分包给曹某、卓某,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在上诉人承建的工程中受伤,而是曹某、卓某直接雇佣的被上诉人,因此本案不适用《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法院确定被上诉人月平均工资过高,于法无据。

根据上诉人一审提供的三张工资表,被上诉人三个月的总工资为8200元,实际月平均工资为2733元,而法院依据法院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作为计算标准,于法无据。

三、一审法院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标准过高,护理费期限认定过长。

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每天34元计算,标准计算过高,应为每天18元。护理费标准按照每天80元一天过高,应为每天50元。护理期限按照62天计算,没有相关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依据,计算期限过长,明显不合理。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江苏甲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沛县知名律师段文超律师

                                    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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