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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离婚后房屋折价款一案胜诉判决书

时间:2017-06-09   作者:段文超律师  【转载】       阅读
李某离婚后房屋折价款一案胜诉判决书
摘要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322民初5011号原告:李某,女,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男,住沛县张庄镇。原告李某诉被告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文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50000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6月4日在沛县民政局协议离婚
文章内容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322民初5011号

 

原告:李某,女,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代理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男,住沛县张庄镇。

原告李某诉被告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文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50000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6月4日在沛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男方,家具归女方,男方将房屋折价款50000元给女方,并约定于2013年12月之前付清,后一直未给付。

被告韩某未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5日生育女儿李湘,2008年由被告父母出资于沛县张庄镇崔寨建房,2011年1月18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6月4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男方所有,家具归女方所有,男方将房屋折价款50000元给女方,并约定于2013年12月之前付清,后一直未给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的代理律师沛县律师事务所段文超律师提供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韩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6月4日到沛县民政局协议离婚,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12月之前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50000元。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庭予以确认。因被告韩某未按约定的时间向原告交付涉案款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韩某支付房屋折价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房屋折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阳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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