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研究 >> 民事研究 >> 社会热点 >>果汁标签无产地 能否要求十倍赔偿
详细内容

果汁标签无产地 能否要求十倍赔偿

时间:2020-01-13   作者:沛县知名律师整理    阅读

典型案例

20132月,郭某在某超市购买了时代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的维生素蓝莓舒眼和柠檬骨胶原美肌两种果汁饮料。后来,郭某发现两种饮料标明为果汁饮料,但却没有标明果汁含量,产品上还没有生产者地址和联系方式,中一种饮料中还含有只能用于保健品中的成分。于是,郭某向当地行政部门举报了上述情况,生产公司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20138月,郭某以超市所售食品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将该超市起诉至高新区法院诉请被告退还购贷款3267元并赔偿十倍货款32670元。

那么,法院会支持郭某的要求吗?沛县律师解答如下:

本案涉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的问题。在我国,惩罚性赔偿仅适用违反食品安全实质标准。十倍赔偿的规定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惩罚性赔偿条款针对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或者经营行为”。根据该法第九十九条对食品安全的定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适用十倍赔偿的条件在于生产或者经营违反前述食品安全定义标准的食品,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因此,适用十倍赔偿的情形应当是针对食品安全的实质标准,而非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准。本案中,案涉商品标签存在违法情形,但证据证明商品本身并非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据此,应该驳回原告十倍赔偿货款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187-9636-9160
- 法律咨询
扫一扫,关注网站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