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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交通肇事逃逸受害者家属索赔案

时间:2015-09-09   作者:段文超律师  【原创】       阅读
法律援助交通肇事逃逸受害者家属索赔案
摘要
死者某甲,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XXX,于2013年9月23日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张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驾驶摩托车逃逸,某甲头部受重伤,电动三轮车受损。沛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某甲不承担责任。肇事者张某,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学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XX,当场逃逸,至今下落不明,事故发生时张某未满18周岁,其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某甲入沛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颅底骨折蛛
文章内容

死者某甲,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XXX,于2013年9月23日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张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驾驶摩托车逃逸,某甲头部受重伤,电动三轮车受损。沛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某甲不承担责任。

肇事者张某,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学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XX,当场逃逸,至今下落不明,事故发生时张某未满18周岁,其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事故发生后,某甲入沛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颅底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额叶脑挫伤、腰椎骨折等,住院期间一直处于无意识状态,花费医疗费用近20万元,其中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9万余元,因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无奈于2013年12月18日出院,住院86天,出院后仍一直处于无意识状态,身插胃管、气管、尿管,在沛县张寨镇卫生院每天进行静滴生理盐水维持,于2014年11月1日死亡。

2013年10月25日,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沛)公(物)鉴(损)字[2013]36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某甲头部损伤程度属重伤。

2015年1月14日,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沛)公(物)鉴(法)字[2014]18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引起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受援人某乙(系死者某甲的配偶),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XX。某乙本人常年身体不好,遇到妻子被交通事故撞伤成为植物人,一年多后死亡,对他的打击非常大,目前已成为精神病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时候是由其代理人(某乙的父亲)向沛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的申请。沛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认为其家庭贫困,生活困难,巨额的医疗费导致这个家庭雪上加霜,还有三个孩子在上学,符合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援助,并指派沛县律师事务所段文超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承办该案件。

段文超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询问了案件的经过,开始着手收集案件所有证据材料,并亲自到受援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开具相关的身份关系证明等文件。因为某甲尚欠沛县人民医院医疗费9万余元,故医院未给某甲家人开具正式发票,导致医疗费用难以确定,段文超律师带领受援人家人到医院收集相关医疗方面的证据,并要求医院领导给开具了医疗费用的证明,并加盖了沛县人民医院的公章,为下一步起诉奠定了基础。

律师可以无偿给予法律援助,但是法院的案件受理费3000多元对原告一家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原告一家已经支付巨额医疗费用,已经负债累累,无力承担案件受理费。段文超律师专门为其向沛县人民法院申请减免或暂缓缴纳诉讼费,多次找法院的相关负责人沟通减免诉讼费事宜,但遗憾的是,法院最终没有批准。

 

2015年3月5日,段文超律师代理受援人某乙等人,以某乙(某甲之夫)、某丙(某甲的长女)、某丁(某甲的次女)、某戊(某甲的长子)、某己(某甲的父亲)为共同原告,起诉被告张某及其父母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等合计60余万元。

因张某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理应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但是至今公安机关仍在通缉张某,目前还未将张某抓获归案,如果等刑事诉讼进行完再审理民事诉讼,无疑造成民事部分的无限期延长,不利于被害人家人损失的弥补。段文超律师在代理原告起诉时也颇费周折,起先,沛县人民法院栖山法庭审核材料后,认为属于刑事案件,不受理民事案件的审理,经段文超律师多次前往栖山法庭与庭长沟通协调后,庭长才勉强给予立案办理,但前提是诉讼请求不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允许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点段文超律师在诉讼请求中也事先去除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项目,这样才得以立案成功。

段文超律师将被告张某的父母也列为共同被告,起先,栖山法庭庭长也提出了质疑,认为张某在起诉时已经满18周岁,具备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不能要求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段文超律师则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张某未满18周岁,其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监护过错,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张某驾驶无牌无证无保险的摩托机动车上路酿成大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即被告张某的父母是否主体适格的问题以及过错责任程度问题。

开庭前,被告的代理人向法庭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要求追加摩托车的所有权人某甲及实际出借人某乙为共同被告,被告陈述某A和某B明知该摩托车无证无牌,将摩托车借给不具有驾驶资格的张某使用,具有过错,理应追加某甲和某乙为共同被告。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张某的父母主体是否适格,若适格,责任程度大小。二、是否应追加某甲、某乙为共同被告。三、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虽然看上去不难,但是实际审理中,却有很多疑难问题需要解决。首先,本案性质是刑事案件,属于交通肇事罪,且被告张某逃逸,张某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有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张某的刑事部分未经审理,而先行审理民事部分,对人民法院来说也是有风险的。其次,因被告张某目前已经满18周岁,其父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一直有争议,尚没有明确的定论。再次,摩托车的所有权人某A及实际出借人某B是否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还是将来另案处理,目前还存在争议。还有一个疑难问题就是原告尚欠沛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费用没有结算,这笔费用是沛县人民医院作为共同原告出现在本案中,是判决由被告直接支付给沛县人民医院,还是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后,原告再偿还给沛县人民医院?这些问题都是本案涉及的疑难问题,是后续审理及解决的实际问题,更是段文超律师充分发挥代理作用,尽全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本案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经段文超律师调解,双方多次协商,最终被告方愿意拿出35万元赔偿金,扣除尚欠医院的9万多元医疗费用,实际原告方只得到26万余元赔偿。本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虽然从数额上来看并不算多,但是却免去了执行的遥遥无期,拿到手的钱才是钱,不然法院的判决将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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