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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因丈夫养“小三”而提出离婚,可以同时要求丈夫进行损害赔偿吗?

您好,我曾是某杂志社的职员,结婚后因照看家里的老人和小孩,不得已向杂志社提出了辞职,在家里做个全职太太本以为丈夫是个老实人,即使不出去工作,依靠丈夫也能安稳地生活。但是事与愿违,丈夫最近这段时间时常以加班为借口不回家,就在前一个月,我和朋友去逛商场的时候,发现我的丈夫与另一个女人举止亲密,丈夫还给她买了名牌衣服、化妆品等。事后丈夫向我坦白在外边包养情妇,我觉得自己被丈夫背叛,下定决心与他离婚。我因为照顾家庭失去了工作,离婚后可能面临生活的困境,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丈夫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吗?

    沛县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和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被准许的法定情形之一。无过错方因此请求离婚的,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赔偿。《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照顾夫妻中没有过错的一方,保护其合法权益。依您所说,您的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属于过错方,依据法条的规定,您可以向他提出损害赔偿,法院会支持您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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