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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如何处理

时间:2020-02-26    阅读

您好,我与蔡某于2013年结婚,结婚后不久,我以个人的名义投资设立了一家独资企业,小有盈利。后由于我两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由于该独资企业一直由我进行经营管理,我也表示愿意继续经营,而蔡某明确表示不愿意经营该独资企业。那么请问,对此应该如何处理?  

沛县婚姻律师解答

    您好,该独资企业由您继续经营后,您应当对该独资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然后给予蔡某相应的补偿。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可见,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人出资,利润也归个人所有。但是本案中,尽管是以您个人的名义设立的独资企业,但由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所以该企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与妻子蔡某解除婚姻关系后,该企业应该列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配,而妻子蔡某明确表示不愿意经营该独资企业,所以可以归您个人所有,但您要给予蔡某适当的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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