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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继承婚后取得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19-07-13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转载】       阅读

郭某,男,颜某,女,2006年年初,郭某和颜某通过网络认识并相恋。20065月,郭某的父亲病危,他为了能让父亲临终能看到自己结婚,便与颜某商量结婚事宜,颜某欣然答应。二人在郭某父亲临终前一个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郭某父亲去世后的20061018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彼此了解过少,结婚过于仓促,二人婚后的生活很快便陷入僵局,于是他们商量离婚事宜。二人对于协议中主要的分歧点,是结婚后郭某获得的其父亲遗产中的部分存款和房屋折价款共计15万元如何分配问题。颜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分割该15万元。郭某同意离婚,不同意分割该15万元。

那么,法院对该15万元应该如何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相关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的期间。包括领取结婚证,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因闹离婚分居期间;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或虽经判决准子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但不包括双方虽然共同生活,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条件,未领取结婚证的期间;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又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期间。所谓“所得”是指夫妻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和夫或妻一方所得;且是针对财产权利,而不是强调对财产的实际取得占有。如夫或妻中奖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同样道理,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也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拿到补发的婚前奖金,这笔奖金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那么,对于本案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的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有期待权变成了实际的权利开始实际享有相关遗产的权利,只不过继承开始和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的实际控制占有利存在时间差。所以,从郭某的父亲死亡时,郭某已实际享有了其应继承部分遗产的权利只不过尚未进行遗产分割,尚未实际占有相关财产。郭某虽与颜某在郭某父亲去世之前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并未进行结婚登记所以郭某实际享有了其应继承部分遗产的权利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之前,实际占有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上述介绍,它仍属于郭某的婚前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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