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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起诉徐州某船务公司培训合同纠纷获胜诉

时间:2014-11-17   作者:段文超律师  【原创】       阅读
魏某起诉徐州某船务公司培训合同纠纷获胜诉
摘要
段文超律师代理魏某起诉徐州某船务公司合同纠纷获胜诉文/段文超案情简介:2013年9月30日魏某与徐州某船务公司签订高级海乘培训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船务公司对魏某进行专业海事培训、办理相关证书,并安排魏某上船工作,保证魏某的薪资待遇等问题。双方协议约定由魏某缴纳的保证金为22000元,用于船员培训、办理证书等,合同3年期满后,退还魏某保证金22000元。事实上,魏某仅支付了18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尾款4000元待安排上船时再缴纳。但是,在魏某学习毕业后,船务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约定为魏某办理相关证书,也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毕业后10
文章内容

段文超律师代理魏某起诉徐州某船务公司合同纠纷获胜诉

 /段文超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30日魏某与徐州某船务公司签订高级海乘培训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船务公司对魏某进行专业海事培训、办理相关证书,并安排魏某上船工作,保证魏某的薪资待遇等问题。双方协议约定由魏某缴纳的保证金为22000元,用于船员培训、办理证书等,合同3年期满后,退还魏某保证金22000元。事实上,魏某仅支付了18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尾款4000元待安排上船时再缴纳。

但是,在魏某学习毕业后,船务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约定为魏某办理相关证书,也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毕业后10-20个工作日)安排魏某上船工作,至今已经逾期半年之久。魏某多次找船务公司协商,要求上船工作,船务公司一拖再拖。魏某无奈只得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缴纳的保证金18000元。

委托诉讼:

魏某来到沛县律师事务所找到沛县段文超律师,得知段律师对合同方面的案件研究透彻,遂决定委托段律师代理诉讼,争取要回保证金。

段律师在了解完案件详细后,了解到魏某已经参加完培训,并且已经通过了船员毕业考试,成绩合格,在海事网站上已经能查询到魏某的合格信息。毕竟船务公司为此也支付了一定的培训费用,只是未给魏某安排上船工作,合同已经履行了一部分,并非全部违约。段律师告知魏某,案件的结果不一定能完全退回18000元,可能会扣除培训费用,魏某表示理解。

法庭审理:

段律师代理原告魏某起诉后,被告船务公司答辩观点为:1、船务公司已为魏某培训完毕,证书已经办下来了。2、因原告只缴纳了18000元,尚欠4000元未缴,所以未给魏某安排上船工作。被告未违约。

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有无为魏某安排上船工作?  2、被告有无违约行为?

原告的代理律师段律师,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五份证据:1、企业登记咨询查询表,证明被告更变名称情况;2、高级海乘培训协议书,证明双方签订协议情况;3、收款收据,证明魏某已经缴纳18000元保证金;4、海事网站截图,证明魏某已经取得船员资格,具备上船工作条件;5、魏某和被告公司经理的谈话录音,证明被告确实未按约定安排魏某上船,并承诺解决上船问题,但是对4000元尾款未缴纳问题只字未提,因此尾款并非被告未安排上船的真正原因;6、证人赵某出庭作证,证明几名一块去的学员都是先缴纳18000元,尾款4000元是上船时另缴纳的,并非因4000元未缴问题才未安排上船,而是被告没有能力安排上船,构成违约。

针对原告的证据,被告无以言对,反而将矛头指向中介公司,认为被告是通过中介公司找到的原告,原告应当起诉中介公司,和自己无关,被告的辩解未得到法庭的认可,因为合同是相对的,中介公司只起到媒介的作用,并非合同的当事一方,让中介公司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庭审结果:

最终,法院认定先缴纳18000元保证金,待上船时缴纳剩余保证金4000元,并不违背常理,符合当事人交易习惯,被告以原告未缴纳4000元保证金为由不安排上船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

在庭审中被告船务公司明确说明对上船时间无法把握,不能单方决定,而是受船靠港时间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然而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学员毕业后10-20个工作日安排上船,属于故意隐瞒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了虚假情报,未按时履行义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属于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法院予以支持。

但是考虑到被告在培训活动中支出了8700元的费用,属于合理的必要费用,该费用可以在原告缴纳的18000元保证金中予以扣除,综上观点,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高级海乘培训协议,被告船务公司返还原告魏某保证金(18000-8700=93009300元。同时,被告须将原告培训结业的证件返还给原告。

本案以段文超律师代理的魏某方胜诉而告终。

办案结语:

本案是一起兼具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为内容的纠纷,不仅含有委托培训学习的内容,也含有提供工作机会的中介内容,双方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并非单纯为了参加培训学习,而是以此为条件获得上船工作的就业机会,这才是本合同的最终合同目的。被告未给安排上船工作,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自然要赋予原告合同解除权。然而根据公平原则,比较被告为此也支付了一定的培训费用,如果全部退还保证金18000元,对被告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法院作为公正的中立方,对本案的判决结果还是比较妥当的。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沛县段文超律师从开始接受原告的委托,就预测了这样的判决结果,给当事人做好了心理预期,因此当事人是非常满意的。作为一名职业律师,不要为了揽下一个案子就给当事人作虚假的承诺,保证案件的胜诉结果,这样只会让自己陷入尴尬的境地,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要从各个方面分析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明确告知当事人利弊和法律风险,这样当判决结果超过当事人的预期时,他们会非常的开心和满意,律师也就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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