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裁判文书 >> 民事判例 >>魏敏与朱本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详细内容

魏敏与朱本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22民初4001号
原告:魏敏,男,19XX年XX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告:朱本坤,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原告魏敏与被告朱本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夫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本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2、利息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被告因家中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年3月3日,被告再次找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现被告无故拒不返还借款。
朱本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底,被告朱本坤向原告魏敏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魏敏现金伍万元整¥50000借款人:朱本坤”。2017年3月3日,被告朱本坤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魏敏现金贰万元整¥20000借款人:朱本坤2017年3月3日”。
本院认为,被告朱本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原告魏敏与被告朱本坤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主张向朱本坤出借借款70000元,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朱本坤未按照双方确认的借款数额履行偿还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不再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本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敏借款本金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被告朱本坤负担(被告朱本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帅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颜


最新评论
请先登录才能进行回复登录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187-9636-9160
- 法律咨询
扫一扫,关注网站
扫一扫,关注微信